中華電信又因上網傳輸速率廣告不實,遭公平會重罰五百萬元,不僅再度引起民眾對上網服務品質之關切,也引發數位匯流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競合之討論。

就施政之全球普遍性原則,的確各國網路都採取ITU標準的最適模式(Best Effort Model),資料傳輸速率隨網際網路環境而變化,其影響因素包含上網終端設備、距離、所在位置環境、到訪網站連外頻寬、同時進網人數等影響因素。但是在台灣網路壅塞的程度,已經使得中華電信所期望實際資料傳輸速率為線路速率之99%,成為不可能的任務。廣告上訴諸一個根本無法達成的傳輸速率,的確構成引致消費者就網路服務之一般品質生有錯誤認知及決定之虞。在法律的處分比例原則,中華電信違法次數高達5次,影響33萬人次,鑒於受害人之廣,而予以重罰。

網路壅塞是台灣網民不可承受之重,寬頻基礎建設的亟待拓增是台灣在發展數位匯流及雲端產業的重要課題,然而,誰該承擔寬頻建設的責任,卻又涉及台灣網路骨幹過去是由國家建設與經營之法定獨占歷史。最近有識之士提出可行的方案之一:建議NCC研擬將最後一哩視為公共財而予以由中華電信分割,獨立成為一個新的民營獨占企業,並開放由各數位匯流業者、電信業者、有線電視業者按資產大小比例投資,並由此獨占企業支援新架構投資。如此,不僅得以集眾人之力加速推展寬頻建設,也可以解決存在已久最後一哩的路權課題。此方案必須預防此一新的獨占事業所產生的限制競爭問題,也必須預防此一獨占事業構成國有企業之弊病。網路建設的收歸國有,在英國、義大利最後都證明會使得網路建設緩慢落後、缺乏效率,在日本則是由於NTT的全力配合政府政策,而有很好的成績。

政務委員張善政對中華電信提出「降低營收、減少民怨」的良善建議,其實已隱約指點中華電信的正確方向。高互連費既是阻礙寬頻建設公平競爭的絆腳石,如果中華電信願意放棄原本就不應歸屬該公司的互連費的收入,就能達成只降低營收5-10%,就能減少民怨90%的效果。換言之,NCC應強制網路互連、訂定極低的互連費率,降低現有的互連費使業者有公平的立足點並足夠的資金,加速業者投入4G寬頻網路建設,使各家業者在公平競爭的立足點,提升網路基礎建設,並增加消費者福利。這是一個在美國、歐盟國家都正在進行的趨勢研究。

國家數位匯流政策更需要進行適當法制規畫,公平會是國內最早提出需要因應數位匯流的配套政策,並提出競爭政策倡議。(蔡蕙安,透視公平交易/數位匯流應建立競爭機制,經濟日報 2010/6/9)在數位匯流法制議題上,公平交易委員會因應數位匯流產業發展在100年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電信事業之規範說明」本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之原則,明訂「垂直價格擠壓」、「拒絕樞紐設施接取」作為濫用獨佔地位的規範類型。公平會100年亦修法「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有線電視相關事業之規範說明」,明訂公平會在審酌數位匯流結合之限制競爭效果因素,與整體經濟利益時之重要考量因素:1、結合是否促進有線電視數位化發展;2、結合是否有益於視訊媒體產業發展;3、結合是否促進數位匯流發展與競爭;4、結合是否有助於跨平台產業之競爭;5、結合是否提供消費者多元選擇。今年(101年)則將修法「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四C事業跨業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

公平會與通傳會都需要基於一致性科學計算方法與成本效益的論證,建立符合數位匯流一致性的審查原則。雖然兩會皆是獨立機關,在個案的審酌是為獨立考量,亦有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不同的政策目標,但也需要瞭解民眾所面對的是一個全面的政府,公平會與通傳會都需要與其他各部會協調考量數位匯流政策目標。通傳會更需要在費率規範之外,建立像美國FCC所建構的ARMIS report之類似服務品質指標,以避免業者服務品質一再被質疑的案件發生。更期許在數位匯流這個充滿日新月異、技術進步的產業,建構動態的思維,架構的建立應該有助產業發展及提高競爭力。最大的重點則在於是否能產生經濟誘因、是否能激勵創新。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之架構有助於產業之公平競爭發展及提高競爭力,亦在於保障消費者權益。

(本文刊載於2012年3月20日中國時報觀念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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