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福助剛從海外回國,檢警調立即進行「大搜索」;有關偵查行動,主要針對羅福助遭人檢舉可能涉及大信證券掏空案、立大食品經營權糾紛等案。
檢、警、調在全省展開大規模同步搜索行動,包括與羅氏父子有關的住處、辦公室及服務處,以及相關公司,部分公司高層主管私人住家。在院區外搜索,檢方並未知會立法院,立法院長王金平表示,羅福助仍是現任立委,希望司法單位尊重「國會自律權」;至於羅明才鄰近立法院的辦公室亦遭搜索,王金平表示,基於尊重立法院的考量,如果檢警能事先知會,會比較周延。因此,國會自律權適用範圍值得探討。
檢方表示,此行動並無搜索立法院等政府機關,但由於事關現任立委,因此已依法務部去年六月修正施行的「檢查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召開專案會議,並向檢方高層報告,在搜索程序上並無違法。
民主國家為了使議會政治得以正常運作,不受行政、司法檢察權的介入干涉,均明文保障國會議員有不受逮捕之權利。因此,羅氏父子除非是現行犯,否則必須經由立法院同意,司法機關才能予以逮捕。日前檢方搜索後僅下令限制出境,並未實施逮捕。搜索範圍如在國會範圍內(尚包括議員會館、宿舍及國會內辦公室處所),則依「國會自律權」優先原則,一般檢警調等權力不能介入,必須會同國會警衛報請議長處置。議長在判斷時,必須考慮是否合法抑或有政治因素介入,另須考量是否有搜索之必要性、有無影響到國會活動(如重大表決案)等因素。但國會範圍外的搜索,則無「國會自律權」適用餘地。
然我國憲法並無明文提及國會自律權的制度,但是藉著保障立委免責權的規定,可推演出免責權的範圍不及於會內之秩序,因此國會仍保有「紀律懲戒權」。至於國會議長警察權的制度,可由立法院組織法中,授權國會議長擁有「制止權」,除保障會議的秩序外,應廣及所有在國會範圍內的人員,所保障的法益為整個國會範圍之安寧及秩序。
目前我國法律建立「國會警察權」制度,只是「國會秩序權」的延伸,尚未完整。藉此事件,實宜修改相關法律,使司法人員未徵得國會同意時,不能在國會搜索扣押,以明其適用範圍。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人間福報91年元月10日第十一版讀者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