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立委羅福助、羅明才父子遭搜索 ,受到各界高度關注,其原因之一即為渠等恐有利用大信證券掏空洗錢,並違法放貸逾廿億元之嫌。依此觀之,執法人員似由「查黑」之外,另尋找出一條「查金」之道。另經過監察院年餘來的詳細清查,前國安局出納組長劉冠軍侵吞約新台幣一億八千萬元公款,其中包括近日引發在野黨立委抨擊之「體制外」秘密帳戶,即所謂「地下國安基金」之孳息,以及「定遠專案」之年度預算。據悉,劉冠軍侵占公款係利用銀行定存單解約之機會,私自更改為自己名字。劉員所犯係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之貪污罪,符合洗錢防 制法第三條之重大犯罪類型,並以掩飾、隱匿之洗錢手法,分散復整合其不法所得,故可稱之為洗錢犯罪。若依我國洗錢防制法規定,無論組織犯罪、經濟犯罪、貪污犯罪都可能另涉及洗錢犯罪,而絕非僅限於追查毒品犯罪之洗錢行為。由以上兩案例,顯示執法人員之偵查思維,皆已掌握藉追查洗錢,偵破重大犯罪之利機,也可謂洗錢防制工作推動近五年來之具體成效展現。

大致而言,黑金罪犯必須透過洗錢的過 程,方得以將犯罪不法收益轉化為看似合法之財物,用以維繫其個人或犯罪組織之生存,進而可能因其成本低廉,當罪犯(尤其是組織性、集團性犯罪者)運用其龐大不法所得炒作房地產、股票、匯市等各種金融或貨幣工具時,將形成不公平的競爭。且罪犯違反市場機制的操作,可能使得投資大眾或某些特定人士的利益受損,同時亦可能將該筆所得,投入下一波犯罪,造成犯罪行為永不中斷、犯罪組織日益壯大的惡性循環。若由刑事政策的觀點分析,預防犯罪比懲罰犯罪更為重要。而採取各種防制洗錢作為之目的,除在偵辦洗錢犯罪以 外,更在積極嚇阻僥倖之徒,切勿有由重大犯罪中獲取暴利之期待。較廣義的刑事政策,本即在針對犯罪的預防採取各種經濟、社會、法律的相關措施與計畫,使得國家用於防制犯罪的方案更加多元化。而推動洗錢防制工作正符合當前掃除黑金的目標,應將之列入刑事政策的重要一環。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自由時報91.01.10十五版自由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