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或稱文官中立,在我國已倡議多年。公務員服務法對行政中立雖有宣示性之規定,如第一條要求「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規定,執行其職務」,行政部門亦每於公職人員選舉時頒布若干限制輔選之規定,但均屬個別規範,欠缺整體法制,社會大眾不但對行政中立概念認知困難,影響民眾對政府公正執法之信念,而公務人員對行政中立的具體內容與作法亦無確切瞭解,致使公務人員對參與政治活動的界限、執行職務的分際,乃至身分保障等均缺乏遵循依據,難免產生爭議;且行政中立的內涵並不限於「依法行政」與參與政治活動的規範,尚應包含執法公正,公平對待任何團體與執法時不受任何外力之干擾以維持行政系統之穩定等,文官主管機關考試院為釐清此一分際,建立完整法制,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研擬「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法制委員會於八十四年三月至八十五年十一月先後舉行七次委員會完成審議。其間因當時在野黨立委黃昭輝、黃爾璇、林濁水均分別提出相對應草案,審查結果由於當時在野之民進黨出席委員較多,且黃爾璇委員堅持,大部分條文係照其所提版本通過,但因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之條文與考試院所提草案內容相去甚遠,認為難以執行,其間曾經立院各黨團與主管機關多次協商未果,以致仍未完成立法。

民主政治乃政黨政治,而政黨政治重要基石之一即為文官中立,西方民主先進國家對文官中立已建立良好典範,我國對文官中立雖多方倡議,但以往由於朝野認知差距頗大,使文官中立法制迄未建立,對文官中立之實踐猶未落實。但行政體系除應秉持依法行政外,並應重視其專業性、連續性與穩定性,因此政府部門常任文官如何保持其行政中立,不受政爭的干擾,而能持續客觀公正的推動政務,乃為政黨政治正常運作的重要支柱。以往在國民黨執政時期,有感於民主政治的蓬勃發展,文官中立法制雖未建立,但在黨政分立之後,行政中立文化即已逐漸萌芽並形成共識,例如要求各級公務人員平時應依法行政並公正執法外,尤其當政黨競爭日趨激烈,為呼應社會輿論與民意要求,行政部門乃大力宣導行政中立的觀念,並推動行政中立有關的各項措施及訂頒行政規範,例如每當各種公職人員選舉時,約束所屬人員應保持超然立場、不介入選舉紛爭,使行政中立概念趨於成熟而為公務人員所普遍認知。惟自民進黨執政後,無論中央或地方每見違反行政中立事例發生,如前(八十九)年十一月間民進黨台中市黨部公開「邀請」台中市政府一、二級主管四十多人加入民進黨,並舉行集體宣誓儀式,當時輿論界即已質疑是否出於自願?抑或「人在屋簷下不得不低頭」而勉強「應邀」,此種違背行政中立且明目張膽的作法,由於尚未建立行政中立法制,而無法有效制止或課以任何責任,但已對行政中立造成莫大傷害;又如政黨輪替後,若干中央部會常任文官,在不明究理的情形下被調職或降免,如經濟部國營會前副主委與執行長、前水資源局局長、內政部民政司長等不勝枚舉,報載多因基於專業立場對主管業務與主政者觀點差異而遭調職,雖與公務人員任用法未悖,但已損及其個人權益,亦有違行政中立與行政倫理,而民進黨執政之縣市尤多此類事例,前台北市在陳市長主政期間,社會局第九職等秘書無故被降調為第六職等科員,案曾陳情復審多年始獲平反,此種藉由行政職權的不當運用,而行威嚇的作法,常使公務人員產生畏懼而未能保持公正客觀的立場執行其職務,尤其去(九十)年底縣市長及立法委員選舉期間,政府高層不當運用行政資源進行輔選,中選會委員公開助選,以及政府運用金融檢查名義影響選情等等違反行政中立事件均引起各界非議。基於維護政黨政治的良性發展與民主政治的正常運作,並使公務人員在合法保障之下,公正客觀的執行職務,及明確規範參與政治活動的界限,不受執政者之不當干擾,及避免行政資源被不當運用,從速建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制,實有其客觀上的實際需要。因此本會建議「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應儘速推動完成立法。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