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二天楊姓受刑人聯考上的優異表現能否獲致進入大學的就學權益,引發了社會上的諸多討論,然而,在這樣一樁極具爭議的焦點新聞事件背後,某些細微但卻重要的思索面向仍然還是為國人所忽略。

持平來說,楊姓受刑人獄中的苦讀甚或是某種程度的身心煎熬,固然是有其個人意志上的超凡能耐乃至於被視為是某種程度的範式宣示意義,但是,這樣一段非比尋常的人身遭遇,主要還是來自於楊姓受刑人個人以往行為舉止上的不當侵犯,也就是說,咎由自取以及罪有應得應該是平議此一懲治犯罪行為基本的認知態度,連帶地,獄中苦讀以及金榜題名固然是有其「浪子回頭金不換」個別內在性的銜接意義,但是,擺置在集體與社會性的論述意義上,那麼,我們對於性侵犯的楊姓受刑人能否進入大學就讀可能還是需翔實的思辨。

首先,辜且先行不論以聯考成績來作為提前假釋設定條件的妥當性,但是,楊姓受刑人此一個案的爭論焦點主要還是在於:以累犯性侵害的罪愆入獄的楊姓受刑人,本質上已經構成對於他人人身安危某種程度的恐懼不安,因此,即便是從疾病處遇的治療模式來看待日後楊姓受刑人個人身心重建,但是,各種的努力作為與改過遷善實不足以為以往強暴侵害他人的陰影,升起多大的廓清作用,相反地,日後可能潛存危險的情境變項反而是會加速楊姓受刑人身心處遇重建的困難性。就此而言,即寧是凸顯出楊姓受刑人個別人身權益以及要求社會更大的寬忍包容,但是,楊姓受刑人日後就讀的台灣大學當局自然是要有一套縝密的處遇、輔導方案、持續監控和保護系統以及對於其它一般學生的社會教育計劃。畢竟,在某種層次上,對於楊姓受刑人日後可能再次出現的脫序與犯罪行為,除卻是對於楊姓受刑人個別性的道德指稱以及整個假釋辦法的制度批判以外,對於其它無辜的受害者將會是情何以為堪的悲憫處境?!

準此,這一次楊姓受刑人能否就讀大學的議題思索,當不僅止於公民權利的道德性訴求,以此觀之,國人抑或整個社會何嚐對於那些曾經遭受到楊姓受刑人辣手摧花的被害人投以更多的心理重建、處遇輔導、保護安置與補償制度,更何況,這種的創傷記憶並不是任何的善後工作所可以加以彌補的,特別是來自於受害當事者確切的人身實質感受!?準此,在標舉以人權普世價值作為論述標準時,天平上的兩造雙方理應受到同等的看顧與重視,畢竟,在籠中鳥展翅高飛追求重生的同時,被性侵犯的無辜受害者依舊還是暗夜啜泣哭訴著並且獨自承受這一切莫可奈何的人身戕害?!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